正安排复工,但疫情期间,有些在疫情地区或者因交通限制等措施未能返岗的员工,企业应该如何处理呢?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
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工资收入。
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认定为工伤。
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
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
行政处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是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如果由于企业未执行规定、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