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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某诉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某某玩具礼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5-07-04
起因:原告左某某2021年3月29日至2022年12月6日经被告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至第三人某某玩具礼品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由第三人发放工资,如存在差额由被告补足。原告诉称被告未按约支付差额工资24196.40元。被告认为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用工(含包拉)输送协议书》,双方存在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原告由被告招聘,并由被告派遣原告到第三人处工作,原告的基本薪酬计算方式为工作时数×时薪。第三人直接向原告发放劳务报酬,如第三人向原告发放劳务报酬低于被告与原告约定的报酬待遇,将由被告补足,如没有差额,被告无需补足。对该事实原告在起诉状中也予以认可。第二,已通过第三人足额支付报酬,不拖欠原告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及2021年10月至2022年11月的报酬差额。关于2021年5月至2021年7月的报酬差额,被告曾于2021年7月6日微信转账2021年5月报酬差额733.50元(扣除保险款40元前)给原告,但原告不接收该款项,导致该微信转账被退回。2021年6月至7月的报酬差额被告也曾发放给原告,但原告不予接收,原告以其行为表示放弃该报酬差额,被告无需向原告补足发放。关于原告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报酬,已由第三人足额发放。被告无再进行补足。第三,原告在第三人中的工资单,并非是原告真实的计薪标准和薪资组成结构,但原告最终从第三人处实际领取的报酬金额是与工资单的金额一致。原告是按与被告约定的“工作时数×时薪”的标准计薪,该工资单的组成结构仅是根据第三人自身的管理标准所制作,与原告实际的计薪标准无关,故原告的工资单中有“勤工奖”等奖金并不属于第三人额外给予原告的待遇。被告保障原告获得的报酬符合双方约定标准,如第三人少发则由被告补足,没有少发则无需补足。原告工资单上签名确认已收款项,原告主张金额过高,部分差额已退还或原告拒收。综上,被告不拖欠原告报酬差额。

办案经过:原告左某某起诉要求被告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24196.40元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邹光彬律师、黄丽丹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提交了劳务协议、工资发放记录、微信退回款项记录等证据,主张已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差额工资拖欠。

结果: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工资差额计算依据不足,仅对被告自认2315.62元工资差额予以支持,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315.62元工资差额,其余24196.40元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404元中,原告承担354元,被告承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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