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诉郭某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起因:2019年9月12日,被告与陈某燕在340省道48KM十50m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燕驾驶的车辆受损。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东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其中,陈某燕驾驶的粤PJ****轻型普通货车属于利建忠所有。对于利建忠车辆损失,由于被告拒绝赔偿,利建忠向原告申请了车辆损失理赔共计22766元,原告取得了利建忠损失追偿权,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及有权要求支付理赔金额的利息。
办案经过:原告委托邹光彬律师、温斯娜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先行垫付的赔款金额22766元及利息(利息以22766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主张成立,依法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代垫付的车辆损失保险理赔款22766元及逾期利息(以22766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