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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声诉方某荣、惠州市某某服装配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5-07-04
起因:方某荣、惠州市某某服装配料制品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2年12月7日、2013年2月5日、2013年8月6日向原告傅某声借款1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三笔借款转账到被告方某荣的银行账户后,被告方某荣出具《借条》一张。原、被告口头约定上述300万元借款的利息为每月4.3万元。两被告已经支付了2017年12月30日之前的借款利息,但自2018年1月份起未按时支付利息。经原告多次催促,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在被告方支付了20万元本金后,原告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并于2020年6月8日签署了《还款协议书》,随后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予以准许。该《还款协议书》载明:1.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80万元以及2018年12月1日之后的利息;2.如两被告按照《还款协议书》的约定还款,原告将免除两被告的借款利息;3.如两被告未按《还款协议书》的约定还款,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8日的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6月28日的利息以2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签订本协议后的利息以尚未还清的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为止);4.若发生纠纷,原告可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均由两被告承担。

办案经过:原告委托邹光彬律师、周羿实习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280万元及支付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8日止,以2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5月9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所有利息总和可扣减两被告已经支付的10万元港币利息);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主张权益产生的律师费8万元;3.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结果: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之和为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5月7日止,以2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8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相应款项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之和应扣减两被告已经支付的港币10万元)。同时酌情支持律师费1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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