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起因:2021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HY****015),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河源美的城四期第10、11栋供应商品混凝土,结算方式为第四个月支付第一个月的货款70%,以此类推,每个月剩余30%累计货款在所供二栋主体工程封顶后12个月将余额按月平均支付至付清。2021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确认原告、被告有签署对账单的交易习惯。2022年9月4日,原告所供主体工程完成了封顶。经原、被告对账,自2021年3月起至2022年12月止,原告共向某某公司供应了25882580元的商品混凝土,某某公司已支付8800000元,尚欠1708258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被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办案经过:原告河源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邹光彬律师、周丽雅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7082580元、暂计至2023年3月28日的利息403214.7元及2023年3月29日后的利息等。
结果:法院判令被告被告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82580元及利息损失(截止至2023年3月28日利息损失为369349.44元,从2023年3月29日起,利息损失以170825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