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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诉王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5-07-04
起因:2021年1月16日,被告王某驾驶河源006114(共享)电动自行车,沿河源市源城区越王大道行驶至越王大道永和东路交越王大道路口闯红绿灯时,与吴念驾驶车牌号为粤某****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源城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吴念无责任。其中,吴念驾驶的粤某****轿车属于吴云昌所有。对于吴云昌车辆损失,由于被告拒绝赔偿,吴云昌向原告申请了车辆损失理赔共计5712元,原告取得了吴云昌损失追偿权,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及有权要求支付理赔金额的利息。

办案经过:原告委托邹光彬律师、黄丽丹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垫付款5712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结果:法院判决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垫付款5712元及自2023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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