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甲诉郭某、中国某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起因:2022年7月15日08时26分许,被告郭某驾驶车牌号为XXX号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源城区建设大道凯旋城地下车库时与余某甲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乘客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理交通事故。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第4416024202200028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某负全部责任,余某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22年7月16日进入河源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7月30日出院,共住院14天。出院医嘱:1、全休2个月,加强营养;2、住院期间留陪护1人等。因伤情严重,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再次进入河源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于2022年9月7日出院,共住院16天。出院医嘱:1、加强营养,全休3个月;2、功能锻炼,左下肢3个月内禁止负重行走,约1年半至2年左右拆除内固定(费用约1.5万元);3、术后1.2.3.6.9.12.18个月回院本科复查(费用约6000元),根据骨折愈合情况选择负重时间,定期门诊复查;4、住院期间留陪护1人。原告被诊断为:1、左胫骨平台骨折;2、左膝外侧半月板损伤;3、左膝关节少量积液。原告在起诉前未做伤残鉴定,原告将在提起诉讼过程中同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残情况作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出来后原告将相应地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原告委托邹光彬律师、黄丽丹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请求被告郭某、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38512.13元等。
结果:法院判令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林某甲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170000元;二、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林某甲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43243.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