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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娇诉河源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25-07-04
起因:2017年7月4日,原告潘某娇和被告河源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三份合同主要约定如下:1.被告将位于河源市源城区**路十三号新世界广场(河源儿童城)1栋1-040号、1-041号、1-042号的房产出售给原告,总价款分别为435780元、457560元、306660元;2.被告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上述三套商品房;3.因被告原因,原告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上述三套商品房的房产所有权证的,自原告应当完成房产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产所有权登记之日止,被告每日按全部价款的万分之五日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了所有购房价款。然而,被告在2017年12月30日将上述三套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后直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仍未取得上述三套商品房的房产所有权证。

办案经过:原告潘某娇委托邹光彬律师、江粤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河源市源城区新世界广场(河源儿童城)1栋1-040号、1-041号、1-042号房产的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名下;支付违约金(分别以435780元、457560元、30666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8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各房产完成过户登记之日止);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结果法院判令被告河源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当在具备登记条件时为原告潘某娇办理河源市源城区**路十三号新世界广场(河源儿童城)1幢1-040号房、1-041号房、1-042号房的不动产权证,并以120万元为基数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至办出相应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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