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改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规划委):
按照《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改意见的通知》(档办[2007]43号)要求,为做好《档案法》修订工作,请各地在充分调研、准确了解本地区城建档案工作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对《档案法》的修改意见,包括需修改的条款、修改理由及如何修改,需增设的条款及理由,需删除的条款及理由。对修改理由要进行充分阐述和论证,要有明确的依据、准确的数字和翔实的案例支撑。
请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报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
联系人:姜中桥,电话(传真):010-589334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