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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太书诉重庆市北碚金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

2016-05-1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碚民初字第340号
  原告:黄太书,男,汉族,四川省人,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身份证号:51302919**********。
  委托代理人:欧帮东,重庆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北碚金穗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负责人:张桂碧,该公司清算小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重庆市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太书诉被告重庆市北碚金穗公司(以下简称金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太书的委托代理人欧帮东,被告金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太书诉称:1993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北碚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北碚支行)向原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北碚区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金穗经营部(以下简称原金穗经营部)发放贷款210000元,1993年9月6日,原金穗经营部归还了贷款17000元,尚欠贷款193000元。2000年,农行北碚支行将享有的原金穗经营部的债权2253200.55元(本金1408000元,利息845200.55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并于2000年5月17日告知原金穗经营部。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于2001年12月25日及2003年12月19日在《重庆日报》上发出债权催收公告,向原金穗经营部进行债权催收。2005年9月7日,原告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将其享有的共计4509.74万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其中含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对原金穗经营部享有的贷款本金1408000元及利息的债权。同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在《重庆日报》上发出债权转让公告。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还向原金重穗经营部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原告催收无果,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9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金穗公司辩称:原金穗经营部欠农行北碚支行193000元、农行于2000年5月17日将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于2001年12月25日及2003年12月9日两次在《重庆日报》上对债权进行催收的情况均属实。2005年9月7日,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也将原金穗经营部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的情况在《重庆日报》上进行了公告。原金穗经营部为被告的下属经营部,无法人资格,但被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金穗经营部的民事责任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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