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上诉改判案例徐某贪污案
【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某区房屋开发公司领导班子于2007年研究决定,给在职职工3万元家庭装修补助,超出部分自理。 2008年年底至2009年,被告人徐某某指使其下属企业某装饰公司为自己在建设小区的住宅进行装修,共花去公款10万元,徐某某批准从珠宝市场装修工程中报销,扣除徐某某应该享受的3万元装修费用,共贪污公款7万元。2007年1 2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徐某某指使区房屋开发公司下属企业某装饰公司用公款为其儿子徐小某个人经营的烟酒批发部进行装修,而后徐某某批准报销,贪污公款2万元。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其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编造假工资表,分别从开发公司和其下属企业某工艺品公司套取现金9万元贪污。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382条、383条第1款第1项、第271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 1年;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徐某某委托律师代理上诉】我们接受徐某某的委托后,复印了一审卷宗。律师阅完卷组织召开研讨会议,特别对假工资表事宜进行重点分析:1、从现有证据看,假工资表的认定和假工资表的钱全部交给上诉人的事实认定,均是由每个造工资表的人员一人辨认并证实,属孤证。其中是否有真实的工资表无法排除。是否将假工资表的钱全部交给上诉人无法确认。2、上诉人辩解,假工资表用于公司珠宝市场改造、会展等业务,购买玉器等物品送有关领导,公司的小修小补的维护费用以及不好入账的支出,此辩解得到有关领导和其同事的印证。3、虽然上诉人报销过5万元的相关费用,但由于没能查清报销的具体事项,所以也无法排除上诉人辩解的真实性。律师认为,原判认定徐某某编造假工资表贪污公款9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二审法院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在担任区房屋开发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动用公司的集体资产7万元和2元为其家庭和其子经营的批发部进行装修,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徐某某编造假工资表贪污公款9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判认定事实衣有误,故予以改判。判决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徐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