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0日晚,“80后”的刘某与朋友相约到某KTV唱歌。几人玩乐、饮酒至次日凌晨2点。酒后的刘某到前台结账时连续刷了几张卡均没有支付成功,欲赖账逃走时被服务员拦下,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服务员报警。派出所民警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刘某等人对民警进行谩骂、推搡,并对其中一名民警进行殴打。后经审查发现,案发当晚刘某曾打车回家,并驾驶汽车返回KTV,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1mg/100ml。
平谷院于2015年8月17日依法向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区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依法执行公务是国家机关基于社会管理职能所进行的必要职权行为之一,代表着国家权力的行使。妨害公务的行为不仅会阻碍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破坏社会秩序,而且有损于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中增加了第五款内容,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对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加重处罚。
近来,平谷区妨害公务案件高发,警务行为成为主要侵害对象,冲突多集中于派出所民警接警调处辖区纠纷矛盾、滋事斗殴,交通民警执法检查、处理行车违章,城管人员依法开展环境整治、查处违规经营等执法活动。正常的公务履职活动遭到妨碍,公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这主要是因为,一些公民不能正确认识公务行为所代表的意义及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不善于采取合法方式进行申诉或维权,不接受甚至抵触执法结果、发泄情绪而直接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挠执法,最终涉嫌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同时,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又构成了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