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1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经济犯罪案例

京城最大假药案四名被告人依法获刑

发布时间

2017-04-12
2009年10月22日受理了该起以湖北天门籍人李某为首的制售假药案件。经查于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间,李某伙同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由李某出资注册北京杰诚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健尚科技有限公司、亚热新潮科贸有限公司、华创在线文化传播公司等,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明知所售药品为假药的情况下,分别在北京市宣武区华睦大厦、北京市丰台区风荷曲苑小区等地,组织话务员以电视购物方式出售协和降糖灵、糖必康、胰速康、活力素、络维胰等假药,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456,273元。2007年6月至2009年间,另一被告人杨某在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通州区上营村一出租房内,向从私人处购买的中药粉末中非法添加西药,并利用模具制成协和降糖灵、络维胰、胰速康、活力素、糖必康等假药,后出售给李某、李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态度极其嚣张,对我院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另三名被告人也对指控内容表示异议,五位辩护人均做无罪或罪轻辩护,控辩双方就本案所涉及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公诉人对李某等四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法律规定及法理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对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等进行深度剖析,并在法庭上针对四名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使其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严重性,端正态度,认罪悔罪。公诉人高效率、高质量、高水准地完成了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充分展示了公诉人良好的精神面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受到了到庭旁听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领导高度肯定和表扬,同时也收到了良好庭审效果和社会效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某、李某某无视国法,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