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海军犯盗窃罪一案
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军,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乾安县让字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09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09)第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军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早上8时许,被告人张海军窜至让字镇有字村张玉河家,将张玉河放在仓子内挂在梁坨上包里的农村信用联社存款折盗走,并于次日早上8时许到农村信用联社将存折里的5 504.70元钱取出,并将钱花掉。案发后,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海军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0日左右的一天早上8时许,被告人张海军窜至让字镇有字村张玉河家,将张玉河放在仓子内挂在梁坨上包里的农村信用联社存款折盗走,并于次日早上8时许到农村信用联社将存折里的5 504.70元钱取出,并将钱花掉。案发后,已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玉河的陈述,证人李文双证言,鉴定文书,个人储蓄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条,乾安县公安局让字派出所证实,被告人张海军户籍证明,赃物拍照及被告人张海军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人民币5 504.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幅度内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海军父母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海军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刘建国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晓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