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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同居算家庭成员,还领证吗?

发布时间

2025-11-28
近日,最高检召开“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新闻发布会,对于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这一重磅消息引发广泛关注,不少人提出疑问:“那还有必要领证吗?”“同居分手也要分财产吗?”还有一些人觉得“重婚罪会因此更容易认定”“还没结婚只是同居,打人也算家暴不是故意伤害?”。这些担忧大多源于对规定的误解。今天深圳离婚律师团申茵律师团跟大家详细八一八:

一、为何将婚前同居视为“家庭成员”?

该规定着眼于反家庭暴力的现实需求。同居伴侣之间容易形成紧密的生活联系与依赖,也可能发生与婚姻关系中类似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因此,在反家庭暴力领域将婚前同居视为家庭成员,有助于填补法律空白,为受害人提供更及时的法律保护。

二、适用领域有限,并非“等同婚姻”

需要明确的是,这一认定目前主要适用于“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程序,并不直接延伸至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继承等其他领域。也就是说:

财产分割:同居关系结束,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原则,仍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重婚罪认定:构成重婚罪仍需符合“已有合法配偶+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条件,并未因该规定而放宽。

继承权利:同居伴侣之间不当然享有法定继承权,除非另有遗嘱安排。

登记结婚仍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意义。

三、新规带来的实质变化是什么?

该规定主要弥补了以往对同居关系中“非身体暴力”行为惩处的法律漏洞。例如,在持续精神虐待、控制、恐吓等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情形中,以往难以追究刑责。轰动全国的“北大包丽案”(牟林翰虐待案),正是这一法律短板下最触目惊心的例证。在该案中,牟林翰对包丽长期实施的精神操控,其恶劣程度举世震惊,但由于缺乏传统意义上的“身体伤害”,最初的定罪之路曾面临挑战。最终,法院以虐待罪对牟林翰定罪判刑。最高检的新规,正是将“包丽案”所确立的司法精神以权威形式予以明确和固化,强化对弱势方的保护。

四、延伸思考:是否包括同性同居?

目前规定中“婚前同居”一词虽未明确排除或包括同性伴侣,但从立法目的出发——即防止和惩治共同生活中的暴力行为——可作扩大理解,同性同居者若符合“共同生活”条件,理论上可参照反家暴法执行,实际操作中,则需结合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释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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