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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再度行窃 构成累犯二次进宫

发布时间

2015-11-22
  2012年11月13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张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张甲伙同他人共同盗窃,系共同犯罪。张甲在上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张甲对所犯盗窃罪当庭自愿认罪,被盗手机被追回退还给失主,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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