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不成遂生杀人之念 水果刀致人伤残获刑七年
记者徐伟近日,重庆市垫江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刘某要求和其女友贺某保持恋爱关系不成,遂生杀人之念,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贺某,致贺某x级伤残,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
2011年9月,刘某与贺某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贺某提出分手,被告人刘某希望继续保持恋爱关系,遭到贺某拒绝。2011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找到贺某后又提出保持恋爱关系,因贺某仍不同意,即产生将其杀死的想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向贺某的头部、颈部、面部等处,因贺某反抗,被告人刘某便逃离了现场。经鉴定贺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x级伤残。当晚19时许,被告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垫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因与她人恋爱不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的反抗使故意杀人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洪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