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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央企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2-02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关于行政审批项目的调整的规定,我部决定将原由我部直接负责的“中央企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许可工作,现移交到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目前,该许可涉及的11家中央企业注册地均在北京市。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换证及延期的有关事宜,请与北京市建委联系。
  北京市建委联系方式:
  施工安全管理处:
  胡晓琦 010-63976436
  科教处:

  李 欣 010-63985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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