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瘾发作无钱购毒 朋友两人商量偷车
近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韦某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覃某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2年9月29日,被告人韦某录、覃某族商量合伙去盗窃的事宜。当日13时许,被告人覃某族驾驶被告人韦某录的两轮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韦某录,二人来到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古感村龙着屯韦某真家门前,发现一辆建设牌两轮摩托车无人看管。于是,被告人覃某族负责在一旁放风,被告人韦某录则用事先随身带的作案工具撬开车锁并将车盗走,被告人覃某族则驾驶之前的摩托车尾随被告人韦某录。两被告人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过程中被龙着屯的群众发现,被告人覃某族没逃跑多远就被群众抓获,而被告人韦某录驾驶偷来的摩托车逃到广西马山县乔利乡苏博村至乔利街的公路口等侯与被告人覃某族会合之时,被迅速赶到的龙着屯群众连赃抓获。经鉴定,被盗的建设雅马哈摩托车的价格为1246元人民币。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车辆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韦某录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2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1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录、覃某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某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执行完毕之后未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