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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购买毒品吸食 哥两密谋盗取摩托

发布时间

2016-02-04
近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韦某业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韦某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11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韦某业、韦某品毒瘾发作,因无钱购买毒品吸食,二人便商量好盗窃车辆卖要钱。当晚18时许,被告人韦某业购买了四把废旧摩托车钥匙,然后交给被告人韦某品用作盗窃工具,二人窜到大化瑶族自治县新化西路广西水电工程局宿舍区寻找作案目标,当二人发现被害人黄某新停在工程局宿舍区11栋2单元楼下的一辆黑色电动车后,被告人韦某品就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电动车电门锁并把车盗走。随后二人将车子开到大化瑶族自治县三中对面卖给一家废旧收购店,获账款人民币120元。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06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电动车及电瓶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业、韦某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韦某业、韦某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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