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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意气把人伤 积极补偿获原谅

发布时间

2016-02-06
向某红系洪江市沙湾乡某村村民,因一件小事把人打伤,差点把自己也送进了班房。

  2012年5月17日8时许,洪江市沙湾乡某村正在维修本村民小组的公路,因被告人向某红要做工遭其所在村民小组组长向某明的拒绝,于是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向某红将向某明胸部打了一拳。向某明的伤情经洪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构成轻伤。2012年5月19日,被告人向某红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7日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过程中,民事赔偿部分经洪江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向某红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建议对被告人向某红从轻处罚。

  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人向某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向某红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向某红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被告人向某红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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