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光明动态

百色市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刑事和解

发布时间

2016-02-25
  日前,当犯罪嫌疑人李某造、李某宏等接到平果县人民检察院的不批捕决定时,激动地流下了眼泪。
  李某造跟女朋友黄某分手后,得知黄某又结交了新男友方某领而大为不满,于是迁怒于方某领。2012年2月10日晚20时,李某造得知方某领出现在平果文化公园后,李某造纠集李某宏、李某乐到公园教训方某领,致使方某领受轻伤。该院侦查监督科受理此案后,经审查发现,被害人方某领只是受了轻伤,而且与嫌疑人又都是朋友,属于激情犯罪,认为双方存在和解的可能。因此,从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出发,根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双方进行和解。经审查并询问了被害人方某领以及犯罪嫌疑人李某造、李某宏的父母后,得知李某造、李某宏的父母已经对方某领进行赔偿,并且双方达成了谅解书,且案发后李某造、李某宏、李某乐的认罪态度较好,双方愿意达成和解,遂作出了不予批捕决定。
  经调解,双方握手言和了。事后,方某领表示,要是没有检察院的调解,恐怕双方这辈子不光做不成朋友,甚至还会世代结怨下去呢!
  这只是百色市检察机关开展轻微刑事和解工作的一个缩影。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已经颁布了许多年,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落实得并不是很好,这有配套法律上的问题,更多的存在司法理念上的原因。”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文秋德说,“中央提出构筑和谐社会建设以后,百色市检察机关从百色实际出发,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工作,进一步加强落实这一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仅去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就促成刑事和解案件35件44人。通过和解处理的案件,没有一件反弹,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比较明显。”
  据了解,近年来,百色市检察机关大力转变执法理念,对轻微刑事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挽救为主、打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行刑事和解机制,不断探索适用刑事和解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契合点,在扩大刑事和解办案规模、规范刑事和解办理程序、提升刑事和解案件效果、提升刑事和解案件执法公信力上下功夫,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等相关当事人自主化解矛盾搭建平台,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对立情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此,百色市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方案〉的具体措施》,规范了刑事和解案件的办案要求。
  一是把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界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具有自首、立功、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主要包括普通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等侵财犯罪案件,因邻里、家庭、亲友纠纷造成的轻伤害案件,社会危害不大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犯罪、老年人犯罪案件和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
  二是办理刑事和解案件要求做到五查:一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是否实际履行;二查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是否客观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三查是否真正有助于消除双方的积怨;四查是否符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惩罚犯罪的要求;五查是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是建立健全刑事和解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按照市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各基层院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刑事和解的途径和方法。如那坡县检察院制定出台了《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案件操作规程》、《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刑事和解案件工作实施方案》,2010年以来,该院办理的所有和解案件,从收案到案件的处理以及到对案件的回访都进行全程追踪,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相关的台账备查,以达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的目的。2010年以来,该院共对16 件21人刑事案件进行了刑事和解,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推行刑事和解机制,必须完善相关的制度。”文秋德检察长告诉笔者,“除了相关的配套法律或司法解释,还要有相关的配套制度,否则就会容易引发反弹现象。”
  推行刑事和解机制,首先要全面推行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制度,这是推行刑事和解的基础。文秋德说,几年来,在推行刑事案件和解中,百色市检察机关非常注重抓好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根据案件的风险情况,认真做好初期的研判工作,对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案件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做好防范和处置预案。如在办理靖西“7?11”群体性刑事案件中,由于该案是由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案件,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大,中央领导对此作了专门批示。检察人员在办理中,认真做好研判,并制定了周密的防范和处置预警预案,最后实现了案结事了,无缠诉和上访等现象发生的目标,该案还被自治区检察院评为“全区十大化解社会矛盾案件”,并名列榜首。
  其次,要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针对被害人在遭受经济损失,而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或者无法查获犯罪嫌疑人、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责任者,致使被害人或其亲属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难以实现,生活陷入困境,甚至由此引发恶性报复事件或者上访不息的现象,这个时候,要及时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2010年至今,百色市全市检察机关已向被救助对象55人发放救助资金22.05万元。
  相关链接: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涵义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有宽有严,宽严适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宽严相济,具体来说,对于严重威胁国家政权,社会治安秩序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主要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应当坚决依法严惩。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轻缓犯罪、偶发犯罪及因为民事纠纷而引起的一般犯罪,则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同时,立足社会实际需要,协调重罪与轻罪适用法律宽与严的平衡,对重罪不能严厉过度,对轻罪也不能宽大无边,应当宽严有度,形成良性互动。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并不是教条主义,而是根据案情的特点和社会形势来确定的,它不是一味地对犯罪进行宽容,也不是一味地进行严打,而是将宽与严有机地结合起来,其实质是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区别对待,即要有力打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的建设。
  二、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之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victim-offenderreconciliation,简称voa)。我国有学者认为刑事和解最早产生于我国,樊崇义教授认为,“中国博大精深的和合思想就蕴含着和谐司法的理念,这种理念较之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内涵上更加全面和科学。”刑事和解是西方三十多年来刑事司法领域的一种改革尝试,它一改传统刑事司法中以国家为本位,强调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来对犯罪人进行矫正的刑事司法理论,主张对受害人权利的关注,它为刑事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注入了一种全新的理念。通过主动的与受害人进行沟通,加害人以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赢得受害人的谅解,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予以认真履行。通过刑事和解,能较好的使国家、加害人、受害人的利益得以均衡。这种制度在西方国家的成功实践,极大的吸引了国内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且在国内某些地区已经开始有益的尝试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刑事辩护的相关问题,欢迎您访问法律咨询频道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