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徐来西、张科军、王付英生产伪劣产品案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01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来西,男,35岁(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温岭市,小学文化,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繁荣村农民,住(略)。1998年11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2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生产伪劣产品罪于2006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审 判 长 白 波
代理审判员 赵 静
代理审判员 杨海澄
二ΟΟ七年 九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宋 萌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四川成都专业刑事律师网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