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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回迁房谨防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

2017-07-07
 来源: 生活报   2010-01-07     二手房  □本报记者 宋扬
  2009年8月,市民张先生通过哈市某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在看房子的过程中,中介公司明确告诉张先生,该二手房是一处回迁安置的住房,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当时张先生也没有多想,就和卖主签订了买卖协议,双方约定卖主在3个月内办理完房产证,随后双方再履行更名过户的程序。张先生随后向卖方交纳首付款3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更名过户时交齐。就在双方约定的3个月到期时,卖主通知中介公司说,因为房屋涨价,他不同意以原价卖这套房子,要涨价5万元,否则他的房产证就不办。
  律师说法
  黑龙江 阎兆明律师认为,卖主所得的回迁安置房屋手续齐全,该房屋的产权归属不存在任何瑕疵,应该说卖主对于该房屋的权利明确,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转让的,所以说卖主转让该合同权利的行为有效。
  对于买卖双方产生的分歧,阎兆明律师认为,张先生有3条路可以走:第一条路是协商,双方各让一步,张先生也适当涨点价,双方达成最终的成交;第二条路是选择诉讼,张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主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本案卖方违约很容易确认,张先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条路是张先生可以选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因为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实施起来有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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