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最新法律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发布时间

2017-08-21
海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如何理解的请示》(琼公传发 [2005]21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十八条中“先行羁押”是指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对于正在执行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发现其曾被强制戒毒的,可以对其同一吸毒行为呈报劳动教养。同时,在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后,应当撤销强制戒毒决定,已执行强制戒毒的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时间。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