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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火炼山引火灾领刑罚

发布时间

2017-12-20
平乐县一妇女杨某,在自家的责任山上点火炼山,这一不留神就引发了森林火灾,真是一点点出个牢狱之灾。近日,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被告人杨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平乐县某乡大加东村四方茶山(小地名花生岐山场),在自家的责任山上点火炼山,引发森林火灾。后经林业技术员鉴定,该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874.8亩,其中有林面积为242.4亩,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4302.4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于2012年5月21日主动到平乐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平乐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某乡大加东村村民写出书面材料对被告人杨某因失火造成的林木经济损失表示不予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并写出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为此,可对被告人杨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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