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地纠纷领刑法 法官调解化恩怨
近日,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起的几兄弟共同伤害他人的案件,并对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调解,化解了多年不解的邻里恩怨同时也让四名被告人依法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四被告人均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9日上午10时许,平乐县同安镇迴龙村委西阳村的覃安某在其宅基地下石脚建房子,与邻居覃有某因屋地发生纠纷,覃安某与覃有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覃安某被覃有某打伤(经鉴定覃安某的损伤属轻微伤)。覃安某受伤后,遂打电话叫被告人覃景某、覃团某、覃明某、覃承某(另案处理)从广东回家商量处理纠纷。次日,被告人覃景某、覃团某、覃明某、覃芳某与覃承某商量后,由被告人覃景某、覃团某两人持铁棒、铁锤砸覃有华的水井盖,覃有某发现后,持木棒出来制止,遂遭到被告人覃景某、覃团某、覃明某、覃芳某与覃承某的殴打。覃树某听到打斗声后,出来帮覃有某时,也遭到被告人覃景某、覃团某、覃明某、覃芳某与覃承某的殴打。双方打斗过程中,覃有某、覃树某被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覃有某的伤情为重伤,覃树某的伤情为重伤、九级伤残,覃安某、覃景某分别为轻微伤。
本案中被害人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而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能否调解结案,关系到了原被告人双方能否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在案结以后和睦相处。案件调解的关键还是原被告人纠纷的源头—“屋地”。因此,本案主办法官在调解伤害赔偿问题的同时还要帮助双方解决房屋的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虽然进行得十分艰难,但最后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四被告一次性赔偿二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5000.00元。
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平乐县人民法院充分意识到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所以尽管在很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中,都会遇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但通过主办法官不懈的努力,最终都能将矛盾化解,在维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还让被告人心服口服的接受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