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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

发布时间

2018-07-20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主刑种类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主刑共有以下五种:
  1.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监督执行的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实行就近关押改造的刑罚方法,适用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
  5.死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适用于危害特别严重,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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