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楼梦》里的家庭财产制度探析
贾不假,白玉为堂金作马。
阿房宫,三百里, 住不下金陵一个史。
东海缺少白玉床,龙王来请金陵王。
丰年好大雪,珍珠如土金如铁。
——(《红楼梦》第四回)
红楼梦中,贾、王、史、薛四大家族累计了大量的财富,过着钟鸣鼎食、穷奢极欲的生活。那么,面对巨额的财富,像贾府这样传统社会里的大家族,实施什么样的财产分配制度?它有哪些基本特点?基于每个人在家族之中的身份差异,他(她)们各自拥有什么样的财产性权利呢?结合当时的正式制度及家族习惯,本文尝试探析。
1.同居共财
基于“别籍异财禁止”的法律原则,传统社会中的家族,过着“同居共财”的生活。
第一百零五回,贾府被抄时,贾政言道:“……但犯官祖父遗产并未分过,惟各人所住的房屋有的东西便为己有。”
贾政的这句话,是说明荣府实行“同居共财”制度的最直接证据。
所谓同居共财,是指“收入、消费以及保有资产等等涉及到各方面的共同计算关系,即以每个人的勤劳所得和由共同资产所得的收益为收入、支出每个人的生活万端——死者的葬祭也作为重要的一项包括在内——的费用,若有剩余,则作为共同的资产加以贮存,如果出现不足则坐吃资产以保全性命的那样一种维持共同会计的关系。”(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
据此,荣府的日常生活里,确实存在这样一种“维持共同会计的关系。”例如:第三十五回,宝玉因遭父亲笞挞,大病一场,想吃莲蓬汤,凤姐儿遂即“吩咐厨房里立刻拿几只鸡,另外添了东西,做出十来碗来。”并道:“今儿宝玉提起来,但做给他,老太太、姑妈、太太都不吃,似乎不大好。不如借势儿弄些大家吃,托赖连我也尝个新儿。”
贾母听了,笑道:“猴儿,把你乖的!拿着官中的钱你做人。”
这里,贾母口里所说的“官中的”,即是指整个荣府(包括贾赦、贾政两房)共有的公共资产,它为大家所有,供大家分享。“官中的”资产要支出荣府里“每个人的生活万端”。
按照滋贺秀三先生的归纳,同居共财大致可分为直系亲和旁系亲两种类型。以宁府为例,由于父亲贾敬健在,因此,宁府是“父家长型的家”,属于“直系亲的同居共财”模式;而荣府,由于父亲早亡,贾母及两个儿子构成家庭的主体,虽属母子同居之家,却又兼具旁系亲的“复合型”特点。对于后者而言,持续地维系“同居共财”的模式,实属不易。
我们看到,荣府之中,贾赦、贾政兄弟之间的不和是显而易见的。两“房”之间的暗战、杀伐,从来没有止歇。几乎如同宝、黛之间的爱情一样,成为了贯穿整个故事的另一条线索。
2.特有财产
作为“同居共财”原则的例外,某些财产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常常被区别对待。常见的,一是官俸;一是女性的随嫁财产。
官俸,按照“同居共财”的要求,放进“官中”似乎是理所当然。但是,须要注意的是,“因为官俸至少不是由家产提供资本而从事经营的营利,即使劳动时间确实从家里被拿了出去,但所做的工作在本质上也与通常的劳动相差悬殊,而且其带来的利益的绝对数额也屡屡相差很大等等。”(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由此,在家族生活之中,官俸受到了特别的对待。
就传统社会的家族习惯而言,通常没有要求将官俸“充公”的强制性做法。即便贾赦、贾政等人的俸禄,属于荣府里“官中的”收益之一,这也并不是一项可观的经济收益。这是因为清代的职官俸禄标准是非常低的。具体到清代官员的俸禄情况,可参看文尾图表。
据此,我们不妨以贾政为例,计算一下他的年工资收入。贾政先是被皇帝特赐“一个主事之衔”,后陆续升为员外郎、郎中。按照清代官制,主事为从七品,员外郎为从五品,郎中为正五品(顺便说明:林如海,探花出身,官至巡盐御史,从三品;李守中,李纨之父,国子监祭酒,从四品)。即便按照后者的标准计算,贾政的年工资收入,不过俸银八十两,俸米四十石。而第三十八回,众人在大观园吃蟹、作诗,一顿饭就花了二十多两银子。由此,官俸,虽然是一项较为稳定的收益,但是,它不大可能像地租那样,成为荣府可供耗费的公共资产的主要来源。
红楼中的主子奶奶,几乎每个人都有数量可观的随嫁财产。那么,在“同居共财”体制下,这些“随嫁财产”的法律地位如何呢?是要无私地拿出来,奉献给整个家族,还是像现在婚姻法的规定,将其视为是女性的婚前个人财产呢?对此,清代的法律并无特别说明。
通常的做法是,基于婚姻的事实,女性的随嫁财产,会成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即形成“房”之财产。“由于家产分割,‘房’作为新家独立,夫因分割取得的家产份额,与从来都是‘房’之财产的妻之随嫁财产合并在一起,就形成了新家的家产。在这个阶段,而且对此后的子孙关系上,随嫁财产的特殊性基本上消灭。”
由此,邢夫人、王夫人、凤姐等人的随嫁财产,既不会算作家族里“官中的”一项收益或来源,也不大可能成为自己的私产或“体己”,而是本着“夫妻一体”的原则,与夫之财产合并,成为他(她)们的“房”之财产。
3.继承
第七十五回,众人中秋节赏月,贾环不过是写了首还算过得去的诗作,贾赦就谈到未来“世袭的前程”。而荣府里“文采精华、见之忘俗”的三小姐探春,精明能干,在大观园里“兴利除宿弊”,做了一系列有益的、建设性的努力,却并没有引起荣府里男人们的关注。显然,这涉及到传统社会里男女继承权利的差异问题。
传统社会里,家族财产的继承权一定专属于儿子,而不容许女儿分享。其原因在于,“父子是分形同气这一思想构成了中国人继承观念的根秪。父亲和儿子既是现象上的分开的个体,又是在本源上的一个生命的连续。”
基于这种“父子一体”的观念,“祖先的积蓄当然由作为其生命之继续的子孙来享受。”而作为家族里的未婚女子,她“对于家产没有施与任何形式的必然的、总括性的权利,即直至嫁往别人家为止,此期间可以说未婚女子只不过是暂时被娘家养着。从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其称为家之附从人员。”
第五十五回,荣府里的管家婆子对平儿道:“我们并不敢欺蔽小姐。如今小姐是娇客,若认真惹恼了,死无葬身之地。”
这里,“娇客”的说法,也印证了滋贺秀三先生“附从人员”的判断。需要说明的是,既然对于家族财产女儿不享有继承的权利,那么,对于家族债务,女儿也没有偿还的义务。“父欠债子当还”的谚语中,这个“子”,是专指儿子的,而不包括女儿。这样一种制度上的安排,与我们今天所熟知的“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说法大致是吻合的吧。
言及贾环,作为荣府里的庶子,至少在表面上,他和作为嫡子的宝玉一样,享受着平等的权利和待遇。这种观念当然也表现在继承领域。传统社会里,儿子的类别大约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正妻所生之子,这是嫡子;第二种由不是正妻但相应地在正常关系范围的妾、婢所生之子,这是庶子;第三种由违法关系所生的子,也就是“奸生之子”。
关于他们各自的继承权利,明清时代的立法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半分。”
由此,就家族的财产继承而言,嫡子和庶子的继承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受到区别对待的仅是“奸生之子”。但是,现实生活里,庶子的平等继承权未必能够得到人们充分的尊重。例如,上述我们提到的,女性的随嫁财产,就不大可能为庶子所继承。据载,康熙朝状元、翰林院侍讲彭定求在为诸子分家时,分给嫡出两子各200亩土地,庶出三子各120亩。
他解释分配不均的原因说,按照法律规定,田产应嫡庶均分,但因已故嫡妻李安人有奁田在内,嫡出的两子并非无故多分。这里,作为状元、翰林,彭定求当然清楚“嫡、庶均分”的法律原则,可是,他还是预先将妻之随嫁财产在全部的家产中单列出来,只在嫡子间进行分配,使其排除在嫡、庶均分的范畴之外,也在事实上否定了庶子对嫡母随嫁财产的继承权。由此,妻之随嫁财产不大可能无差别地在诸子间均分,而往往被传给妻之子独占。
4.户绝
第七十九回,香菱向宝玉介绍夏金桂的家世,道:“他家本姓夏,非常的富贵……如今大爷也没了,只有老奶奶带着一个亲生的姑娘过活,也并没有哥儿兄弟,可惜他竟一门尽绝了。”
这里,香菱说夏家“一门尽绝”,即户绝,严格地讲,这种说法是有失准确的。传统社会里,“由于妻子是代表丈夫人格的人,就算丈夫死亡而无子,只要有妻子,一家的命脉就没有断绝。即不是户绝。”虽然夏金桂的父亲去世,家中也没有儿子,但其母亲尚在,因此,夏家的情况并非处于标准的户绝的状态。
符合户绝条件的是林黛玉一家。林如海夫妇先后死亡,且膝下无子,只有女儿黛玉,这样一种家庭状态,属于典型的户绝。“花谢花飞飞满天,红消香断有谁怜?”林黛玉无尽的愁怨悲苦之中,注定夹杂着家世飘零的感叹。
立嗣是户绝的救济措施。夏家就通过立嗣来延续家族命脉。第91回,在夏金桂处,薛姨妈无意之中遇见夏三,金桂道:“太太请里头坐。没有外人,他就是我的过继兄弟……”
此处,夏三是由夏母选定的嗣子,这种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由寡妻来选定人选,进行的立嗣,称为“立继”;若夫妇均死亡,由亲属合议的立嗣称为“命继”。这两种途径产生的嗣子,他们对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是不一样的。例如,夏三,这种通过“立继”的程序而确立的嗣子,可以继承夏家的全部财产。即“在立继的情况下,就全部财产应该被嗣子包括性地承继来说是毫无置疑余地的。”而通过命继方式选定的嗣子,最大限度不过取得家产的三分之一。
就林家而言,立继、命继的情形均不存在,那么,问题是,在户绝的情况下,作为女儿的黛玉对家产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呢?明清时期的立法规定:“户绝财产,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
在此,法律虽然承认女儿对户绝财产的权利(唐、宋时期的法律均认可应归属女儿),但是,女儿要实现这一权利,须满足一项前置性条件,即“果无同宗应继之人”,具体到林黛玉的情况,由第二回我们清楚,尽管“林家支庶不盛,子孙有限”,但林如海还是有几门堂族的。“虽有几门,却与如海俱是堂族而已,没甚亲支嫡派的。”既然如此,对于林如海的丰厚家产(林如海为盐官,在那个时代,这被公认为是一个有着丰厚回报的职位),并非找不出一个“同宗应继之人”。据此,一旦前置性条件不存在,那么,黛玉也就丧失了继承家产的资格。
综上,立足于法律与文学的交叉研究思路,本文对《红楼梦》里的家庭财产制度进行了检视,力求发掘当时社会中法律与生活之间的关系,阐发作品本身承载着的法文化内涵。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 张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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