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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赡养义务 赠与合同可撤销

发布时间

2017-11-29
  【案情简介】
  杨大爷早年丧偶,名下有位于丰台区太平桥街道莲花池南里社区房屋一套。2013年,杨大爷与儿子杨某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该房屋赠与儿子杨某,杨大爷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且杨某需赡养杨大爷,不得虐待、遗弃。
  2013年末,杨大爷协助儿子杨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2016年,儿子杨某结婚,因媳妇与杨大爷感情不合,儿子杨某几次动手殴打老人,且以房屋已在自己名下为由要求杨大爷搬出房屋,并拒绝赡养老人。杨大爷内心十分悲痛。


  【法律在线】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儿子杨某动手殴打杨大爷并要求杨大爷搬出房屋,严重侵害了杨大爷的身体健康,且给杨大爷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符合该条规定第一款情形。
  同时,该规定第二款中的“扶养义务”在广义上包括赡养义务、扶养义务和抚养义务,杨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符合该情形,且违背了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杨大爷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对儿子杨某的赠与并要求杨某协助将上述房屋过户至杨大爷。

   太平桥司法所 王辰辰

  (来源: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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