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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香港居民离婚诉讼管辖权之争

发布时间

2019-08-22
福建晋江市,香港居民,现住香港。

九龙土瓜湾。

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尚好,生育一男一女。1998年,被告钱某获准携两子女前往香港定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而产生纠纷,造成双方于2007年10月分居生活,原告董某委托律师于2008年12月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产生纠纷,分居至今已满2年,,夫妻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

法律规定的原则,对涉及香港居民案件的管辖,应遵循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民事争议解决和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不争管辖,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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