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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缓刑起算时间由宣判之日起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3-12
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953年6月11日法行字第3726号批复: 你院1953年5月20日东法行字第2449号报告收悉。 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在中央未作明文规定以前,一般的不超过十五年,但有特殊情况得提高至二十年。 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1953年5月4日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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