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死刑辩护词
关于王X林故意杀人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林的父亲王均的委
关于王X林故意杀人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林的父亲王均的委
5、客观事实是:在王X林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故意杀人的罪行前,公安机关并不知道董玉环被人杀害,也并不知道王X林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 6、公安机关之所以知道或发觉王X林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源自于王X林向公安机关的交代。 7、王X林是在行动自由,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主动来到公安机关的。 8、在王X林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才对王X林实施了拘留的强制措施。而在此之前,公安机关向王X林发出的传唤,依法不属于强制措施。 9、、本案各项证据证明,王X林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实。 10、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X林在行动自由,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主动来到公安机关;因其形迹可疑,经司法机关盘问、讯问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和罪行,依法属于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一审侦查和审查起诉机关故意淡化、忽略、甚至隐瞒被告人王X林的自首情节;一审判决拒绝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王X林的自首情节不予认定,均是对本案事实的重大歪曲。故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X林的死刑判决,依法对被告人王X林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X林具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行为。在还未查证落实的情况下,轻率判处被告人王X林死刑立即执行,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68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辩护人在一审会见被告人时了解到,王X林到案后,有数起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行为。经向审查起诉机关核实,王X林确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事实,但还未查证落实或侦破。辩护人认为,对刑事案件的查证落实或侦破,是侦查机关的职责。侦查机关还未查证落实或侦破,不等于被告人的检举、揭发不属实。因此,依照刑法的规定,被告人王X林仍存在具有;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定情节的可能。在这种可能性还未排除的情况下,轻率判处被告人王X林死刑立即执行,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
关于王X林故意杀人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林的父亲王均的委
辩护人:高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