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贩毒取保候审 哺乳期间仍走贩毒老路
2015-01-22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0 身怀六甲的孕妇却干起了贩毒的勾当,在期间产下男婴一个月后,仍 毒心不死 再次贩毒,涉案毒品合计重达35.9公斤。近日,浙江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贩卖、对张某提起公诉,以对同案胡某、邱某、林某等人提起公诉。 群众举报牵出孕妇贩毒 2014年3月14日20时许,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禁毒大队民警接到举报,称当日晚上7时许,有男子在鹿城区荷花路国家电网前面路上将一包疑似K粉以500元的价格进行贩卖。3月16日,犯罪嫌疑人胡某在交易现场被当场抓获。当晚,公安人员在胡某的暂住处搜查时,发现大宗毒品,并抓获其同居女友即犯罪嫌疑人张某。 胡某,男,1987年出生,籍贯四川。张某,女,1986年出生,籍贯安徽。 经查,胡某、张某为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为共同贩卖毒品,二人曾于2013年年底、2014年3月份向广东籍男子林某、邱某等人购买过毒品,并将购买的毒品藏匿在自己二人暂住的温州市鹿城区荷花锦园的出租屋内。 经鉴定,当天从胡某、张某处缴获氯胺酮(俗称K粉)合计重20.4公斤,神仙水等液体毒品合计重1.5公斤,冰毒967.2克,大麻11.17克。 毒品 上家 为90后经讯问,胡某、张某供认了毒品来源于林某、邱某的事实。 2013年12月份,林某等人在广东省惠东县将10000克氯胺酮以10万余元的价格贩卖给胡某、张某。后胡某、张某发现毒品质量不好,要求予以更换或退款。林某指使邱某取回该毒品,但之后一直未更换新毒品,也未退回毒资。 同年4月14日,5月7日,犯罪嫌疑人邱某、林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据悉,广东籍的邱某和林某均为90后。案发时,林某更是不满19周岁。 哺乳期取保候审再贩毒 2014年3月17日,张某被刑事拘留。考虑到张某的孕妇身份,同年3月28日转监视居住,同年4月10日转取保候审。 同年4月,张某产下一男婴。5月份,张某受人委托,运送毒品给委托人的下家。张某称,自己本来是去上海找人,因对方再三打电话给自己,想到顺路带一下就能获得5000元的报酬,最终她没有拒绝。 2014年5月17日晚上7时许,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携带3包氯胺酮(K粉)乘坐出租车从浙江省温州市至上海市,在途经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沪杭高速嘉善大云卡点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经鉴定,3包氯胺酮合计重2.9公斤。 他们不仅贩毒还吸毒 胡某供述,自己从2010年开始吸食K粉,3月16日被抓获当天还在一朋友的出租房里吸食了K粉。2012年和2014年,胡某曾因吸毒分别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区分局和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2012年7月17日,胡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9月22日经减刑释放。而张某在孕期吸毒,也曾被行政拘留。 经鉴定,该案涉案毒品共计重达35946余克,其中氯胺酮合计重33406.19克,含氯胺酮成分的液体(俗称神仙水)等毒品1562.7克,冰毒967.15克,大麻11.17克。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胡某、张某、邱某、林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或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胡某、邱某、林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其中,胡某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胡某、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提起公诉。 经办检察官项秉忠告诉记者,历来是国家重点打击对象,劝导大家 莫存侥幸触毒品,须知犯罪终入网。严正典刑有国法,哪管双眼泪汪汪。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规: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