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工致人损害 司法联调当场履行
3月6日,广西宁明法院爱店人民法庭会同爱店镇司法所、妇联相互协调、司法联动,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
2010年10月23日,黄某在与蓝某在爱店镇市场经营水果生意。当天下午15时左右,由于太阳太晒,蓝某拉篷布遮挡,拉好后,旁边的人觉得篷布太低,影响走动,在旁边的杨某便主动重新敲打水泥钉固定篷布。由于操作不当,钉子飞中在旁边做生意的黄某的右眼,致使黄某眼睛受伤住院治疗。黄某住院产生的相关费用蓝某已主动承担。但黄某出院后,仍觉得眼睛疼痛难忍,逐到县医院进行复检,医生建议其到南宁接受进一步检查治疗,以免留下后遗症。黄某到南宁治疗、复检后再向蓝某索赔此部分经济损失时,蓝某以事故不是自己的责任为由,拒绝赔偿。黄某逐向爱店人民法庭起诉,要求蓝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2024.7元。
获悉此事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案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同一市场做生意,抬头不见低头见,为了解决好纠纷,促进边贸市场和谐稳定,邀请镇司法所、妇联出面协调,做了双方当事人大量的劝说、疏导和沟通工作。同时,以双方争议的经济利益为着力点,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和利益得失。最后,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双方一致同意和解,并当即履行了相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