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岭岩律师事务所

律所

首页 >> 新闻中心>> 刑事诉讼

指定辩护的定义

发布时间

2013-04-25
 辩护的一种。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在我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辩护人由律师承担。这种辩护人称为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决定是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如果被指定的是律师,那么人民法院与律师所在单位则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考虑到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几种情况: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五种情况,人民法院也考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一案有数个被告人,其中只有一个人或几人委托辩护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者,法院可以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3)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4)非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少数民族时,被告人不懂普通语又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5)年老体弱又反应迟钝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