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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

2014-05-01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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