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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金城江法院为癌症女执行抚养费一万多元

发布时间

2014-05-03
3月29日,一女子匆匆走进金城江区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郑重地将一张11750元收款收据交给主办法官,并感谢法官在她病重期间全力以赴帮她追索抚养费,解决救命钱。

  2009年4月7日,河池市康复中心职工韦艳因与前夫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前夫周宏离婚。5月27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韦艳与前夫周宏自愿离婚,婚生小孩周强随原告韦艳生活,被告周宏从2009年6月起每月支付800元给原告作为周强的抚养费。调解生效后,2009年10月至2012年11月,被告周宏只支付部分抚养费,尚有11750元未支付。

  2012年12月20日,身患癌症的韦艳急需用钱到南宁市医院住院动手术,在多次向被告周宏要求履行支付尚欠的抚养费未果后,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深入其所在单位和家中了解当事人经济状况,征询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在了解申请人韦艳因患病住院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后,执行法官不厌其烦地与被申请人周宏沟通,并将韦艳当前遇到的艰难处境通报于他。在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下,周宏表示尽快筹借资金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帮助前妻解决眼前的困难。

  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被申请人周宏终于在韦艳患病住院期间自动将11750元支付给了韦艳,金城江区法院也依法终结该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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