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强行索要3000元医药费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导致了民事纠纷的出现,但莫某辉、陈某基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去解决,而是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3000元,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莫某辉以甘某在广西苍梧县岭脚镇某村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与陈某进行理论的甘某被陈某一方的人员殴打需要医药费检查为由,于2010年12月24日10时许,纠集陈某基及陈某宇、梁某官、梁某宗(三人均另案处理)到陈某房屋处,持刀架在陈某的脖子上将其押至该镇某林场的路边处,向陈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因公安人员赶到将莫某辉当场抓获而未得逞。案发后,陈某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辉、陈某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两被告人属于犯罪未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陈某基有自首情节。逐依法判处莫某辉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单处陈某基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