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出的门面收回难 法院调解了事端
2013年4月1日,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妥调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被告达成协议,被告三日内腾出门面房,仅用10天,做到案结事了。
2011年11月,原告澧县某信用社与被告邓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租原告单位门面一间用于商业经营,年租金6万元,租期一年,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11月20日。合同到期后,因原告自身经营需要,通知被告交还承租门面,被告以经营该门面花费转让款20万元、装修款10多万为由坚决不予腾房,被告还扬言,要命有一条,强迁要法院抬着棺材来强迁,否则坚决不出门面一步。
澧县法院立案受理后认为,该案从法律上,原告证据充分,起诉合法有理;但从实际情况看,全县普遍存在门面转让费过高,租赁合同一年一租,对承租经营人明显不合理的情况,而且被告承租原告门面一年,亏损较大。承办法官认为此案须妥善调解处理,否则双方矛盾极有可能扩大激化,因此,承办法官接手该案之后,从法院到门面、到被告家里,前后5次进行调解,从情、理、法角度,通过双方当事人家属、朋友以及所在居委会多方合力,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原被告双方都深受感动,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承诺在三日内腾出争议门面,原告也自愿给予被告搬迁费40000元。从立案到结案一共10天,该案顺利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