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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商品条形码也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
2014-11-15
A公司为将自己所生产的商品不仅从外观上,而且从内在资料上区别于其它同类商品,专门设计出一种条形码,并已向有关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依法注册。但2005年12月,A公司发现该条形码已被B公司用于另外一种商品,同样作为另外一种商品区别于与它同类商品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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