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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车又持刀伤人 数罪并罚悔不已

发布时间

2015-01-26
3月26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星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7月15日17时许,陈亮与刘晓飞在扶绥县柳桥镇那畔屯附近的赌场因口角发生冲突,后陈亮打电话将此事告诉被告人陈星等人。之后,当刘晓飞、谢林等人驱车来到柳桥镇一中路口时,被陈星、“队六”(绰号)等人拦下,陈亮赶到现场并质问刘晓飞,接着双方相互推打起来,陈星被推倒在地上,刘晓飞即逃离现场,陈亮等人跟在后面追打。而陈星起身后就用砖头砸坏刘晓飞的轻型货车挡风玻璃及其它部件,随后又持甘蔗刀砍伤了站在车旁边的被害人谢林的颈枕部。经法医鉴定,谢林的伤情属于轻伤;经价格部门鉴定,刘晓飞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5040元。2012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星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其砸车及持刀伤人的事实。被告人陈星赔偿了谢林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赔偿刘晓飞的车辆毁损费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刘晓飞与谢林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星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二项罪名均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陈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星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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