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迅速出击 一日执结两劳动争议案
2013年3月25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一日之内成功执结两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为两名职工追回工资报酬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六万元。
2013年1月28日,韦春及另一案的当事人吴明同时向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广西河池某化学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二人的申请书中提到,韦春、吴明二人曾是广西河池某化学公司的员工,因劳动争议纠纷二于分别于2012年2月23日、2012年3月30日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经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分别作出判决,判决广西河池某化学公司支付给吴明休息日工资报酬差额9107.10元;支付给韦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010.56元。该公司不服上诉到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然而被执行人广西河池某化学公司逾期未履行其法律义务,二人无耐只能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2013年1月29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当即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执行法官立即下达冻结裁定书于当日将该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送达执行通知书给被执行人,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而广西河池某化学公司收到通知后并未能主动履行,执行法官在与两申请人核对清楚本息后,于2013年2月24日作出裁定,将上述款项中的59952.02元扣划至法院。扣除执行费用后与同年2月28日将韦春的欠款本金共计49823.06元支付给韦春,同时支付给吴明本息9458.96元。3月25日执行法官已将结案裁定书全部送达双方当事人,至此,这两件劳动争议案成功执结。(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