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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紫阳检察院为在押人员追回被扣押财物

发布时间

2015-07-06
2013年3月1日,在陕西紫阳县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检察人员的积极协调下,在押人员王某终于拿回了被办案机关扣押的10万余元的个人存折、邮政储蓄卡及物品。

  2013年2月26日,紫阳县看守所在押人员王某(男,现年48岁,陕西省汉滨区人,因犯盗窃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向该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反映,其本人即将投送监狱服刑,但被办案单位扣押的个人财物至今未予处理返还,请求驻所检察官给予帮助。驻所检察干警及时找王某谈话,并向办案单位了解、核实情况。经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对王某刑事拘留时,扣押了其银行活期存折二张和邮政储蓄卡一张(存款10万余元)及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等相关财物,办理了扣押手续,财物已随案移交法院,现还未返还给王某,且上述财物均与案件无关(刑事判决书中未予以认定)。查明情况后,驻所检察官积极督促法院发还上述财物。3月1日上午,法院办案人员及时通知罪犯王某的家属李某将其财物领回,有效地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王某非常感激检察干警帮其追回存款和物品,连声说“谢谢检察官、谢谢……”表示今后一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出狱与家人团聚。

  近年来,该检察院驻所检察室通过发放在押人员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及深化驻所检察谈话机制等途径畅通诉求渠道、收集申诉信息,提供了便利有效的控告、申诉途径,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以公正维权的行动来稳定、感化在押人员思想情绪,增强了在押人员安心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的自觉性,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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