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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流法院:放水养鱼 灵活执行

发布时间

2015-07-08
今年来,为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为北流市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工作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北流法院积极探索如何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不断创新执行理念和手段,结合实际情况,变“杀鸡取卵”的执行方式为“放水养鱼”的灵活执行手段,力求实现了双方当事人“双赢”。

  今年年初,杨某等人分别诉张某及其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陆续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总标的额达两百万余元。上述案件在北流法院一审判决后,张某及其公司未及时履行判决。执行法官们为了解该公司的实际状况,几番深入企业进行走访后了解到,该公司之所以未履行判决,是因为企业前期投资过大,资金回笼过慢,且公司大部分财产都在银行抵押。此案如何执行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执行法官陷入了思考。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即使将张某个人财产和其公司的财产全部拍卖,也不够清偿外债,这对双方当事人都不是最佳选择。而执行法官们经过考察后认为,多给张某及其公司一些时间,该企业是具有履行能力的。

  于是,执行法官在请示院领导后,决定采取“放水养鱼”的灵活执行措施,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保障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执行法官一方面与各位申请人商量,为申请人分析了利弊,建议他们给被申请人多点时间,并通过带领申请人实地查看生产经营状况来打消了他们的疑惑。另一方面对张某的公司的机器设备清点后进行“活查封”,让其可以继续使用设备,继续经营,并给被执行人宣讲法律,督促其履行债务。

  几经周折,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各债权人分别与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这起案件的和解执行充分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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