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敲诈勒索所得 低价收购也领刑
赵某明知他人实施了敲诈勒索所得赃物,仍将其收购、隐藏在家中,帮其逃匿,法院认定赵某构成掩饰、隐瞒所得罪,日前依法判处赵某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7月3日15时许,邓某、杨某、吴某三人无钱挥霍,便起歹意敲诈勒索他人,经密谋,邓某驾驶一辆黑色脚踏板摩托车搭乘杨某、吴某在西林县城寻找作案目标,当三人乘车行至西林县古城路时,便盯上驾驶一辆红色两轮摩托车搭乘妻儿的王某并尾随,当尾随至梦园路口时,邓某加速撞向正往梦园路行使的王某摩托车,然后大声叫王某停下,以王某撞坏其摩托车为由,威逼王某出钱赔偿。王某称没钱,邓某等三人威逼王某用其摩托车抵押,王某在慌乱中将摩托车钥匙交给邓某等人。邓某等人将骗来的摩托车开到外滩路停放后,碰到赵某正好驾驶一辆摩托车路过此地,邓某便以400元的价格将王某的摩托车卖给赵某。经鉴定,王某的摩托车价值2464元。
经审查,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赵某明知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还将其购买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所得罪。于2012年12月6日依法向西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林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做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