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港口区法院成功和解一起拖欠十年工程款案件
3月1日下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经过多方奔走协调,最终促使一起长达十年、标的达8万元的拖欠工程款纠纷案达成和解,双方握手言和,该案全部履行完毕。
1996年10月,被告吴某因工程需要,要求原告梁某为他运送碎石河沙,并口头承诺所欠材料款在一个月内结清,但后来未按双方口头认可的约定付款。经原告梁某多次催促,被告吴某则于1999年1月14日确认了所欠金额后给原告梁某立下一张欠条,承认欠原告工程款36610元,但至今也未偿还原告。原告为此起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被告吴某欠原告梁某36610元,定于2000年3月31日前付清。因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原告于2011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当年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下落不明,亦查找不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梁某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2013年2月,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该院执行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吴某在某银行存有一笔征地补偿款,执行法官立即冻结了该银行帐户。根据这一情况,执行法官着力说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给被执行人一次与申请人协商的机会。
申请人按法院通知于2月26日到法院进行协商,在双方协商未果后,执行法官告知被执行人,其在某银行的存款余额35000元已经被冻结,若再不主动履行,法院将其的银行存款强制扣划至法院帐户,被执行人也将被拘留和罚款,使被执行人真正感觉到法律威严,认识到再不履行必将受到强制执行,当即主动邀请申请人再次协商。2月27日上午经过再次协商,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1、申请人放弃部分利息,仅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息5万元;2、被执行人吴某须在当日一次性支付35000元,剩余15000元须在3月1日前还清。于当日下午,法院解除冻结的款项,被执行人吴某从该帐户中一次性给申请人梁某转入35000元。并于3月1日下午将剩余的15000元交到法院转交申请人梁某。这一历经十多年的执行积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