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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申请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

2016-03-23
    北京市申请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
 (二)有必备的注册资金,在城近郊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在远郊区、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有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从事开发建设的用地;多家合作开发的,有开发用地使用权一方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有具备与开发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师、会计师、土建工程师职称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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