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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资格的管理

发布时间

2016-07-11
    北京市建委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资格的管理
  开发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收回《资质等级证书》,取消开发经营资格:
 (一)申请成立开发公司和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不按规定办理资质等级变更手续;
 (三)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证书的规定承担任务;
 (四)伪造、涂改或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
 (五)未履行应尽义务,致使开发建设的工程质量低劣;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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