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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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知识
成果归属
发布时间
2016-11-13
1)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深浅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工作共有。
3)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比办法,由当事人约定。如不能确定的,但事人具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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